有关土地纷争的处置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相关当事人可以前往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请求获得解决方案;
其次,若乡镇政府无法进行有效处理,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交申请,而受理机构会先对涉及的宅基地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果,则将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