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恶意透支的金额若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便可能被认定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此外,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超过了卡片授权的最高额度或是规定的最长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的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