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分配补偿费用的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土地补偿款应依法归于集体拥有,应当适当地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手中;
其次,安置补偿费用则应该归属土地承包方,这部分费用应当合理地分配至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承包权益的个体农民手中;
再次,青苗以及土地上相关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归属于实际经营种植者以及相关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组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深入探讨并作出最终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