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出嫁女子能否享受到土地补偿,这取决于该名女子是否仍然属于该村庄的集体成员。
如果该女子仍然属于该村庄的集体成员,根据法律
法规,她应享有参与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利,因此是有可能获取到土地补偿的;
反之,如若不再是该村庄的集体成员,那便不存在获取补偿的可能性。
对于如何界定是否是村庄的集体成员,首先需要查看的是该女子的户口是否仍然保留在该村庄,其次就是要考察该女子是否履行了作为村民的责任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土地补偿费乃是由于农村
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只有具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分享此项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
“在
承包期限内,妇女若
结婚并在新的居住地未能取得承包地,那么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来的承包地;
同时,
土地征收及房屋
拆迁事宜,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布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政策来确定您的女儿是否能够享受拆迁待遇。
另外,如果妇女
离婚或丧偶,且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能取得承包地,那么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将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作为基本判断依据。
如果某人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生产、生活且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者,即应被认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然而,若其出嫁后户口已经迁移至其他地方,则难以被认定为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要结合政策确定你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户口已迁出很难是认定还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