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那些主张撤销因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遭受威胁或欺骗以及另一方故意隐瞒重大健康问题所缔结的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自法院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之时起,该婚姻便已无效。
然而,若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在这段期间内,这份婚姻关系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