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赡养协议中,涉及到长子承担对母亲的
抚养责任、次子承担对父亲的抚养责任,以及女儿无需承担
抚养义务的条款,这是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属于子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均不得自行放弃该项权利。
然而,若经由被
赡养人的明确同意,且此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老年人的真实意愿,那么此类协议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需注意的是,即便女儿并未直接参与抚养过程,通常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
赡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