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程序。
当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以及房屋
租赁方无法达成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之时,针对补偿和安置方面产生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针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并会明确地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依据《拆迁条例》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定申请。
2.依法提
起诉讼。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向上诉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