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明确了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单项补偿政策。
修正草案指出,对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制定。
依据国务院所制定的相关具体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可以进一步细化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针对耕地的补偿费用,则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同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然而,在修正案草案中,这三条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2、在征地补偿的内容方面,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对宅基地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补偿两个重要部分。
修正草案明确指出,征地补偿应包含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等多个方面。
3、在住房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以下措施: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将为其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保障;
若无法提供,则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而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则会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住房,并且按照新建房屋的实际成本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