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所购置的房产若于婚后遭遇拆迁并获安置房,则该安置房将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予以处置。
2.依据我国现行的《拆迁条例》以及产权调换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所取得的安置房产权乃是对其婚前房产价值的合理补偿,或者可以理解为原始物权的延展与扩展。
因此,安置房实际上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化形式。
然而,在当前对于公民私人所有房屋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通常会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而补偿所得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房屋的实际面积。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对超出部分的面积进行准确的认定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