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夫妇俩因离婚事宜而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子女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是一种特定目的的赠与行为,此举具备了一定程度的道德义务属性,同时也是一份明确的承诺性约定。
当双方婚姻关系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通过离婚协议得到了解除,且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也都已得到执行时,我们应当视作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的初衷已经达成,只要不存在欺骗、威胁等不当情形,那么他们的赠与便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任意撤销。
因此,总的来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归属子女,并已完成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这份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且具有承诺性质,任何一方试图收回财产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