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不动产征收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
产权置换作为补偿的方案,那么何时能够实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双方签署的
拆迁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具体时间段。
所谓的“
拆迁房”,其实就是在政府实施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与
公共利益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了妥善安置被
拆迁住户而专门修建的住宅楼宇。
这些住宅楼宇的主要安置对象是城市中的被拆
迁户,同时也涵盖了那些因为
征地拆迁而需要重新安置住房的农民家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拆迁
安置房都属于
小产权房的范畴,也就是说,它们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或者是由国家划拨给相关单位使用),在政府正式批准其进入市场流通之前,这类房产是无法进行公开买卖的。
此外,拆迁安置房屋还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由于重大的市政工程建设而导致部
分居民被迫搬迁,然后由政府部门为他们兴建的配套
商品房或者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向他们提供的商品房;
第二种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引发的拆迁问题,此时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来为被拆迁户寻找合适的安置地点,或者是代替他们购买价格较为适中且适合居住的商品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