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遭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留
有案底。
所谓“
案底”,实则为
刑事案底,这是指经过由法院进行公正审理后,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资料、罪项行为、庭审过程详细纪要及最终裁决结果等相关信息一并编制而成的综合卷宗。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制度,源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构针对其直接
管辖案件在侦破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定紧急情境,即对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嫌犯采取的一种瞬间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紧急性强制手段。
尽管刑事拘留隶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之外,仅作为侦探环节的
强制措施发挥作用,因此本身无法造成供日后参考的案底效应。
唯有真正在
刑事司法框架内受到刑事处罚后方能留存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