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为满足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的特殊需求而自愿介入到原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中,作为其中的第三方参与者,通过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三方书面协议或者仅与债权人签订两方合同,亦或是以单方面口头或书面声明的形式,承诺自行承担原属于债务人的
债务,但在此过程之中并未有任何措施使债务人因此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
债务清偿义务的一种债务承负模式。
在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协议,寻求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复数
责任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