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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有什么

在实施农村居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操作原则和方法:
首先,在政府发布征地通告之日,若家庭已经获得了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房屋许可证并且新的房屋已全部落成,那么针对新的房屋将予以妥善的补偿;
对于应该予以拆除但是目前尚未着手进行拆除的老房子,则暂时不予补偿。
其次,如果在当地政府发出的征地公告宣布之日起,已经取得了造房许可证,但是新修建的房屋还没有建设完成的情况下,那么应该立即停止施工,待双方共同商议并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以后再继续前进。
此外,若拆除的是未超过法定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那么也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者,未经过授权或者公然违反相关法规自行建设、修改或扩充的建筑及附属设施部分,无论是违章建筑还是超过了法定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都不会得到补偿。
最后,如果在同一次拆迁行动中的范围内,既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就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而在被征收的那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则需依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质上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其次,房屋拆迁当事人间的法律地位应保持相互平等关系。
再次,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出自于双方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此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份典型的双务有偿性协议,其签署方依据该协议有权享受特定的权益,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最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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