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
征收房屋之价值所赋予的补偿,绝对不能够低于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发布的那日,被征收房屋与其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而且,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必须通过具备专门资质认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严谨且科学地评估和判定。
对于评估出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若存在任何疑虑或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复核评估。
如果对复核后的结果仍然持有不同看法,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为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因为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