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中,往往会出现一方主张
返还彩礼及嫁妆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若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
即便二人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开始共同生活;
亦或是男方由于支付
彩礼款而使自身生活陷入经济上的困境等情况下,彩礼款是必须要予以返还的。
至于嫁妆部分,则无需返还,因为其应被视为女方家长对于女儿的婚前个人
赠予,因此属于女方
个人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