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不允许如此为之。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征收管理机构有责任与申请者(即被征收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就涉及到索赔方式、具体赔偿额和支付日期,以及用以替代的房地产所在地址及其空间大小、搬迁费用、暂时居住处置安排或周转性住房需求、因经营停顿导致的经济损失程度、搬迁日期、过渡方案及过渡期限等等关键性事宜,拟定并签署赔偿协议。
若在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下达之后,任一当事人未如约履行自身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求助于司法途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