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被
刑事拘留而产生的记录并不等同于所谓的“
案底”。
此处提到的所谓的“案底”,实际上是指曾经过法院法庭审判并被判处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
个人信息以及
犯罪全过程、司法审理流程及其结果的完整记录。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行为,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暂时剥夺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
法律强制性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制裁的一环,而是在调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特定
强制措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只有经法院法庭审判后被认定为恶性
犯罪行为,并接收到相应刑事制裁的情况下,才能形成正式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