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
债务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
债务款项时,
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其已合法占用的债务人动产实施留置措施,在此基础上,债权人还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留置作为主债权
担保的主要形式之一,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得以依法进行的留置行动,进而保障他们能够以
被留置财产为标的,向债务人主张优先清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