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可行向隐名股东提起诉讼,答案是肯定的。
被称为“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者均不应对善意第三方构成抗辩理由。
依据法律所规定的公示公信原则,显名股东应当对其所代表的公司的相关债项和债务负责处理。
如股权登记股东与真实股东之间存在差异,则应遵循登记股东为准的原则。
对于那些善意的公司债权人而言,他们拥有权利要求该显名股东按照自身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起相应的责任。
同时,显名股东也不得因为有隐名股东作为其实际股东而提出反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