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罪的
构成要件,涉及到以下三条:
首先,该
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乃是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利;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的表现形式为非法地剥夺或者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最后,从
行为人的角度出发,无论他是
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均可成为本罪的实行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
非法拘禁犯罪是否必须具备连续24小时以上这一要素,仍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
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判例,倘若实施非法拘
禁行为的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则无需受制于此24小时的限制。
然而,根据
刑法中的解释原则,当设定罪状时采用形式严谨的法律规定来彰显宽泛灵活的处理标准,反之亦然。
据此,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规定,且其在滥用权力进行非法拘禁行为时,其入罪的标准必然要求持续24小时。
因此,尽管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在未达到24小时时,尚不被视为犯罪,但我们不得不认识到,非法拘禁罪作为一种
法定刑量较轻的
犯罪行为,其实际社会危害性并不算特别严重。
这样看来,设立的
刑事处罚标准不宜过于苛刻,24小时这一数字实际上更贴合民众的普遍心理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