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婚姻关系并不能仅仅依靠
分居两年而予以解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途径仅限于协商
自愿离婚以及通过
司法程序提起的
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
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当
当事人就
离婚事宜及相关
财产分割、
债务承担、子女
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且无法自行解决时,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