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为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相关
当事人拥有
犯罪记录或
案底。
犯罪记录即
刑事案底,乃针对经由法院审理,最终判定被告人为有罪者,其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经过及审理流程记录、裁判结果等构成的档案资料的总称。
然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
拘留行动,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检察院在处理直接
管辖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面临特定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
违法者或是重大嫌疑人员实施的临时性剥夺他们身体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制裁之一,仅仅是调查取证环节的一项
强制措施,所以并未涉及到犯罪记录或案底的产生问题。
唯有那些在
刑事审判程序中被
判刑者才能记录在案,形成犯罪记录或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