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之民商事实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行为,指的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运用自身优势或是对方因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背离公平合理以及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要评估一方所得利益与另一方蒙受损失是否存在深入的违反法律或者商业习惯等因素;
其次,要对于合同签订时,处于主导地位的一方是否恰当地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因年轻无知、缺乏经验等原因,仔细审查因受损群体是否属于毫无经验的个体,又或者对与合同性质有关的信息缺乏全面了解,再者就是由于某些紧急状况的发生,使他们不得不在未充分自愿的情况下勉强接受对方制定的条件,比如合同中规定了某些显然有利于特定一方的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