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情境进行深入剖析。
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互为对方
继承人问题,关键在于考察他们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
抚养关系。
若这两者间确立了法定的抚养关系,那么无疑,继子女有权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反之,如果并未达成抚养关系,自然无法实现互相继承遗产的愿望。
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在生活中受到了继父母的悉心照顾及良好教导,而反过来,继父母亦得到了继子女诚挚的孝顺和关怀。
这里所说的抚养,实则是“保有和控教”之意。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抚养是长辈与晚辈之间互动的一种形式,重点在于长辈对那些诸如未成年等可能无法独立决策的人群实施的保护和培养,其重心在于教育以及保护被抚养者的权益。
抚养的宗旨,不过期待着让双方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罢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