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行为人明明知晓其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却仍为这些犯罪行为提供了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类技术支持;
或是提供了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相应的重要辅助环节。
毫无疑问的,信息网络对于推动社会的繁荣与发展起着极为关键和重大的作用。
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现实环境下,总有部分心存不良者试图利用这一先进工具来实施非法行为。
对此类违法行为,法律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将其绳之以法,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便规定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或者仅一方进行处罚。
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详细定罪量刑过程,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犯罪情况,涉案人员的悔罪表现、犯罪意图程度,以及是否有主动投案并承认错误,是否属于累犯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