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遭到
拘留的人并未构成所谓的“
案底”。
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案底特指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其涉及到的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的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档案汇总。
值得注意的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并非是一种
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负责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以临时剥夺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
人身自由权利为特点的一种强制手段。
因此,
刑事拘留并不构成
刑事惩罚,更不要说形成所谓的“案底”了。
仅限于因受到刑事处罚者方能积累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