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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需注意它仅能由无过失的那一方进行申请,并且必须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提交。
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给予认可和支持,这也表明,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内赔偿的相关事宜。
此外,作为原告诉称离婚的案件,若要申请损害赔偿,则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此类请求,那么在离婚之后便无法再次单独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了。
至于在被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被控告者是有权利在其认同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假如被控告者不同意离婚或是不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重新对这个问题进行单独的司法上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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