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之事,则可诉诸于法院,请求司法途径解除彼此间的婚姻关系。
在以下情况下,即如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欲结束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有意离婚,在此情形下,后者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离婚之方式,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法配偶身份。
此外,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是直接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同样是可行之道。
再者,倘若法院经过审理并判定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的分居期限已逾一年且未有好转迹象,此时若其中一方再度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其请求理应被裁决为成立,允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