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
抚养问题的裁定原则上应依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未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而言,通常情况下是由女方享有
抚养权。
然而,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抚养权将可能归属男方所持有:
1)女方长期患有不易治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病患,导致经不起与子女的长期共同生活;
2)女方存在有抚养儿童的经济实力却未能尽到相应责任,而男方此时提出子女需与其一起生活的请求;
3)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子女确实已经不能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其次,针对两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院将根据双方法庭陈述中呈现出的种种实际状况,以最有利于该类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最终决策导向,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被抚养人年龄达到八周岁之际,法院在做出抚养权裁定时,将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具备了基本的法律认知和判断力。
最后,假如夫妇双方都试图获得
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申请人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标准者:
1)曾经进行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的一方;
2)另一方拥有多个子女的情况;
3)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
同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明确表示愿意并有施予支持,能够协助他们照顾孙子或外孙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