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若在禁养区域内原本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因政策原因而需关闭,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问题,养殖户有权向负责执行该行动的机构或所在地政府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同时,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主体认为
征收补偿方案有所不当,可直接向上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