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构成要件之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法益极为多样化与复杂化,其核心
犯罪客体乃国家为了保障国民健康安全而确立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再者次要犯罪客体则指向公共卫生领域。
(二)犯罪构成要件之客观要素:
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出
情节严重的
非法行医行为。
其中“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医生职业资格认证而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包括在合法
医疗机构中从业及私自开业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
若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尚未取得相关医疗机构
经营许可证书而进行诊治,此种情形并不能归入本条款所规定的“非法行医”范畴。
(三)犯罪构成要件之主体要素:
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自然人,通常为尚未获得医生职业资格认证之人。
这也就是说,属于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
(四)犯罪构成要件之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方面呈现为
主观故意的特征。
行为人对于病患因非法行医导致的伤亡后果持有
间接故意的罪过心境,而非业务上的疏忽大意态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