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追究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主体,需判断该
行为人是否存在蓄意借助缔结合同的机会,罔顾他人利益,恶意展开磋商或有意隐匿多项涉及
合同签订相关的重大事项,提供
虚假情况等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径,且对对方造成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
在此种情况下,便可以参照双方预先约定,或者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对方
当事人发生损失的,行为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为人通过虚构订立合同的事实,恶意开展磋商活动;
(二)行为人故意向对方隐瞒涉及合同签订的关键性事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行为人实施其他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