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刑事诉讼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五年。
若犯罪事实发生,且量刑确定可能为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则诉讼失效期限将相应延长至十年。
另外,如相关行为可能判以最高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处罚,诉讼失效期限更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
需注意的是,依循现行法律规定,如应受法律惩处之行为被预设最高幅度为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且审判已超过十年仍未提起公诉的情况,那么其追诉有效期便自然终止。
就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其法定最高刑期即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本文所提及的追诉有效期即设定为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