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予以返还之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分析
合同效力与约定情况所决定的不同返还时间节点。
首先,倘若双方签署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定效力,并且在该合同中有关于质量
保证金返还期限之明确规定,那么理当在约定质量保证金
期限届满之后再行返还。
其次,即便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
法律效力,然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并未做相应约定的话,在建设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之时,便可依法请求退还
质保金。
再次,假设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其中包括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条款,那这些条款应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无效。
面对这种状况,应当按照双方均无此类约定处理,即在建设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时分,业主要归还所交付的质保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验收的话,则自
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给到收据之日起的九十个工作日启始,即可视为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开始计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
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