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在
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能
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自身罪行者,可视为
自首。
对于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性措施或者正处于监禁状态中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他们能够如实地交代出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也同样视作自首处理。
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表述,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典型的
自首情节,但只要他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就有可能获得从轻的
刑事判决;
如果因为他的如实供述而成功地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甚至有可能得到
减轻处罚的待遇。《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