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指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各类监管场所担任职务并执行监管管理职责的监督者与管理者。
2、倘若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因实施暴力打骂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被监管人的健康和权益,并且情节恶劣时,将面临最多为三年至最低为一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
若此类行为达到特别严重程度,前述刑期将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期限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