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
刑事拘留而受到处理的人并未被记录在案称为“
案底”。
所谓的“
刑事案底”,是指经过由人
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有罪之罪犯或被告人所涉及到的个人基本资料、
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描述以及审理全过程的详细记录、裁决结果等所有相关的档案材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刑事惩罚举措,而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针对自己直接掌握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在遇到了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
现行犯罪者或者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者通过逃跑等方式逃避追究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约束性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刑事拘留并不代表
刑事处罚,仅仅是警方为进一步侦查而实施的一项强制调查措施,故此,其人也无法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
相反,真正会导致案底产生的则是刑事处罚这一类严惩性
司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