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以及安置补给款的标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公布本地区的区域性综合土地价格来确定。
另一方面,对于安置补给款的具体标准也同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纳入到相应的
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等体系中去。
此外,对于征用农用土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在这之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农村村民的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
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要对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