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偿还欠款时,债权方不得擅自扣押其所拥有的车辆。
因为此类行为往往被视为侵权行为,需要返还扣押的财产并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未经授权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这种现象在法学领域被称之为“留置权”。
要想使留置权得以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须依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约定实际控制债务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的产生与该动产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以及债务的产生均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做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用,那么承揽人便有权留置定做人交付的加工定做物品;
最后,债务必须已经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