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
拆迁所产生的行政争议,其法定
诉讼时效仅为六个月。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倘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则应自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相应
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提出。
但是,若法律对此有所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
不动产权益之诉的案件,其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后将不得再行起诉;
而其余类型的案件,其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后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这一规定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