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以下情形之一者,即有可能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进行虚假诉讼或虚假仲裁、实施隐蔽或转移财产行为以逃避执行;
违反应缴纳申报财产义务及限制消费令的相关规定;
无确切合理原因而拒绝遵守执行调解协议;
采用伪造证据、采取暴力手段或威吓方式阻止或抗拒执行程序等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