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
离婚协议中的
赡养条款并非仅为某一方所设,而是对不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亦具约束力。
关于支付
赡养费用的额度以及期限等事宜,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
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协议或裁判结果,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刻向未尽到
抚养义务的一方提出超出先前协议或裁决设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因此,作为
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方的家长,一旦对对方未履行
抚养费用支付义务的行为感到不满并决定追索,便有权以子女的名义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要求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