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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方不肯退还礼物该怎样处理

庞** 河南-洛阳 彩礼咨询 2025.12.28 01:28:31 384人阅读

分手后女方不肯退还礼物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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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方是否需要退还礼物,需根据礼物性质与赠与目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赠送的鲜花、小饰品等日常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这类赠与是双方为维系关系的无偿付出,赠与完成后所有权即转移,女方无退还义务,法律也不支持男方索回此类财物。

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彩礼、大额金银首饰、房产或车辆等价值较高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时,赠与所附条件不成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若女方拒绝,男方可先尝试与女方协商沟通。

若协商无果,男方需收集相关证据,如财物的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能证明赠与目的的聊天记录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女方返还相应财物。

2025-12-28 06: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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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如日常赠送的鲜花、小饰品等,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财物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方,女方无需退还,男方主张索回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2)若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例如彩礼、大额金银首饰、房产、车辆等,当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成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相应财物。若女方拒绝返还,男方可先与女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收集赠与财物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女方返还。

提醒:
区分赠与类型时需结合财物价值、赠与场景及双方沟通内容判断,建议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和聊天记录,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12-28 05:0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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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礼物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如日常送的鲜花、小饰品等,赠与完成后所有权转移,女方无需退还,男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索回。

(二)若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像彩礼、大额金银首饰、房产、车辆等,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的条件不成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若女方拒绝,男方可先与女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收集赠与财物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女方返还相应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025-12-28 04:4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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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赠送的日常小物件,比如鲜花、普通饰品等,属于一般性赠与。这类物品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接收方无需退还,送出方提出索回的请求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若赠送的财物带有结婚目的的附加条件,例如礼金、贵重金银饰品、房产或车辆等,当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时,赠与的条件不成立,送出方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可先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收集好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返还相应财物。

2025-12-28 04:2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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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分手后礼物是否退还需分情况,一般性赠与无需退还,附结婚目的的赠与可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恋爱期间的礼物是否需要退还,需根据赠与性质判断。一是一般性赠与,如日常送的鲜花小饰品等,这类赠与是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行为,赠与完成后财产所有权转移,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女方无需退还,法律也不支持索回。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彩礼大额金银首饰房产车辆等,这类赠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不成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若女方拒绝,男方可先与女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收集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不确定礼物性质或需要帮助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指导。

2025-12-28 03:22:17 回复

一、结婚时收的礼品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开始,至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死亡原因消灭为止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男方女方各自合法所得,夫妻共同所得,除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外,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二、结婚时收的礼品如何分割结婚时,亲友赠送的结婚礼物,包括钱财物等,因为是祝贺结婚的礼物,自然是赠送给结婚当事人双方的。如果是送给一方的,似乎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因为一方不能自己跟自己结婚。可见,这结婚礼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对结婚礼物归谁所有,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如,女方说礼物是结婚前几天送给的,不应当作共有财产。男方说你接受的是结婚礼物,你同我结婚了,这礼物就有我的份。如果说道论理,一方不让步,问题就很难解决。处理分割结婚收的礼品问题时,如果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就应按照婚姻法规定,承认依法确定夫妻关系前当事人受理的结婚礼物归个人所有;如果赠予人有明确意思表示,是送给某一方的,归受赠与人所有;是送给双方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不管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进行分割,则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具体情况,合理分割。上文对“结婚时收的礼品如何认定”以及“结婚时收的礼品离婚如何分割”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婚姻家庭的有关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结婚时要收取礼品,离婚时要分割收取的礼品。

对于不肯退彩礼钱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涉及彩礼纠纷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解决彩礼纠纷时,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习惯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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