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所认可的范畴内,抚养责任方应当负责履行相关职责。
我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即有经济支撑能力的兄长与姐姐,当父母双亲不幸离世或父母缺乏足够的抚养能力时,对未成年的弟弟及妹妹均负有赡养责任。
再者,由兄弟姐妹扶养成人且具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弟弟妹妹们,对于那些丧失劳动本领及生活来源匮乏的兄长和姐姐,亦负有抚育之责。
这项义务既非单纯地针对兄长和姐姐对于弟弟和妹妹的教养责任,亦非弟弟和妹妹对于兄长和姐姐的抚养义务,而是有着特定情形下的约束条件。
兄长和姐姐对弟弟和妹妹承担扶养义务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兄长和姐姐须具备经济支撑能力,若其自身的生活已处于捉襟见肘的处境,或是只能勉强维持个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则他们对弟弟和妹妹便不具备法定的扶养义务;
(2)倘使父母依然健在并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兄长和姐姐则无需对弟弟和妹妹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弟和妹妹尚处于未成年阶段,若他们已度过十八岁生日,即便无法独立谋生,兄长和姐姐也无需承担抚养责任。
以上三项条件必须悉数满足,否则兄长和姐姐对弟弟和妹妹所承担的扶养义务将不能确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