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之法律效力并非有待确定的状态。
在可撤销合同未获撤销之前,其仍然具有有效性;
然而,一旦经由法院裁定予以撤销,则该合同将立刻失去效力,而且将被视为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身处困境或者缺乏独立判断能力时,诱骗另一方签署的合同;
其次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的手段,诱导另一方签订的合同;
再者是指一方或者第三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最后还包括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