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对
土地征收之后被闲置的情况有着详细的指引与要求。
此类情况应由原土地使用方负责收回并开展必要的耕作或开发利用工作。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明文规定为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形式将土地闲置起来,若出现此类违反规定的行为,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将会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相应
处罚。
同时,对于已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行为,如果在一年时间内未能动工且该地块还可以实现耕种并产生收获的话,那么当地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
使用权,以免造成土地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