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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诉讼时效内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诉讼时效内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2024-05-03 15:40:05 已帮助28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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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诉讼时效内
第六条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若转让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上报审批的职责,作为受让方的一方有权选择将转让方推上被告席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列为第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期限之内共同履行上报审批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如果受让方同时提出请求,即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上报审批的职责时,由其自行进行上报审批,那么人民法院也应该给予支持。
然而,倘若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上报审批的职责,那么受让方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涵盖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以及其他合理的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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