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若转让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上报审批的职责,作为受让方的一方有权选择将转让方推上被告席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列为第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期限之内共同履行上报审批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如果受让方同时提出请求,即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上报审批的职责时,由其自行进行上报审批,那么人民法院也应该给予支持。
然而,倘若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上报审批的职责,那么受让方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涵盖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以及其他合理的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