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
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
债权人可通过
申请财产保全来优先查阅、冻结
债务人资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如果存在利害关系方面的紧急情况,若不即时采取保全行为将直接令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救的损失,则此类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在
提出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设有
保全财产的法院、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址或者对该事项有着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
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其申请。
一旦法院接收到上述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进行裁决。
如果决定采取了
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展开执行事宜。
除非申请人在此之后的三十天内没有遵循法律程序
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所有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