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明文规定,纳税人有采取欺诈或隐瞒等非法手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的行为,且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且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
若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罚金。
对于负有代为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其采取与前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导致未履行或少履行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况,且涉及金额较大者,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